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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四川省医师协会 2023-01-05

《四川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完善分支机构建设,根据《四川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医师协会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一)每届任期三年,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一般设51-91人;可另增加2名机动名额,机动名额仅用于近三年内年度工作评估优秀的分支机构、各单位引进博士以上本专业优秀人才、民营医院引进的外省优秀人才。机动名额不作为下一届的名额分配参考。

(二)常务委员按不超过委员总数1/3比例设置,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按不超过常务委员总数1/4比例设置。

(三)实行“三任会长/主任委员”制,设前任会长/前任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  前任会长/前任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及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的人选原则上不能全部来自同一法人单位,已经卸任的前任会长/前任主任委员和会长/主任委员在换届改选时具有再次被推选为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资格。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不能从其它单位推选出适合的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人选,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人选可以与前任会长/前任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来自同一法人单位,并书面呈秘书处按程序报批。

(一)推荐的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人选所在医疗机构相关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或专科;

(二)推荐的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人选任中国医师协会相关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或专业学组组长;

(三)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由会长/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前任会长/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会长/主任委员工作。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会长/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当然常务委员,会长/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前任会长/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会长/主任委员。

第八条  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连任,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优先推选,并书面报秘书处。

(一)曾担任中国医师协会的常务理事或专科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或现任中国医师协会相关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或专业学组副组长及以上职务;

(二)担任会长/主任委员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工作成绩显著,包括举办/承办全国性会议1次以上或主办片区性会议2次以上,连续三年年度工作评估优秀;

(三)未设置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或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无法接任会长/主任委员;

(四)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丧失担任会长/主任委员基本条件的,将取消接任本届会长/主任委员资格,并按规定重新选举会长/主任委员。

第十条  会长/主任委员可以兼任协会分支机构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职务,仅限一个,但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其业务指导下的青委、学组除外)。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省级社会组织相同专业的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会长/主任委员在任职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支机构工作的,由秘书处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原则上由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设置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的,需经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报秘书处审批,在条件成熟时进行增选。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可延期换届,但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名誉职务

卸任的前任会长/前任主任委员或现任中国医师协会相关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可聘为新一届分支机构名誉会长/名誉主任委员。对分支机构有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秘书处批准,可适当设置相应的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不占分支机构职务职数。名誉职务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秘书

分支机构设秘书1-3人(可由委员以上兼任),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六条  学组的设置

学组实行委员制,委员人数一般在26-47人,另设2名机动名额。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3-6人,秘书1-2人,可适当设置相应的名誉职务。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  青年委员会的设置

(一)青年委员实行竞选制,人数在15人以上,可以设置青年委员会,但总人数不超过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委员数量的2/3;不足15人的仅增设青年委员;

(二)青年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一般在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换届后一年内;

(三)青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秘书1-2人。 

第三章  分支机构候选人条件

第十八条  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如因受刑事处罚,需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二年以上,或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二年以上;

(二)本人是协会高级会员,所在单位为协会单位会员;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对按要求完成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或对口支援或援外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或民族地区委员候选人职称条件可放宽到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中级职称;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组织活动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地区广大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

(五)身体健康,在职在岗,能坚持日常工作,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和新建分支机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现任中国医师协会有关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或专业学组副组长及以上职务的,年龄可相应放宽3岁;

(六)每位委员最多同时在两个分支机构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在两个以上分支机构任职的,须经秘书处批准;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干部兼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获批材料;

(八)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在具备一般委员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基层、民营医疗机构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二)应在本行业内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在具备以上常务委员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长/主任委员系我省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具有推动该专业医师队伍发展、医师业务水平提高的工作能力,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系在全国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专家,取得博士学位的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人选可放宽到副高级职称;

(二)在从事的专业领域具备全国或全省领先水平;

(三)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行政管理能力和组织号召力,能领导和团结我省相关专业的专家和中青年医师;

(四)已经担任协会副会长或中国医师协会有关分会委员或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或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专家,作为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的优先推荐人选。

第二十一条  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中从事管理岗位的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员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7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或党政机关、军队副处/团级及以上干部;

(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6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或党政机关、军队正处/团级及以上干部;

(三)会长/主任委员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5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或党政机关、军队副厅/师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学组委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如因受刑事处罚,需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二年以上,或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二年以上;

(二)本人是协会高级会员,所在单位为协会单位会员;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中级职称,对按要求完成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或对口支援或援外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或民族地区委员候选人职称条件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四)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本地区或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身体健康,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成员和新建专业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委员连任原则不超过三届,任职不超过两个学组;

(七)学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组组长必须具备正高职称,从事管理岗位的组长人选应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6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或党政机关、军队正处/团级及以上干部。

第二十四条  青年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如因受刑事处罚,需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二年以上,或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二年以上;

(二)本人是协会高级会员,所在单位为协会单位会员;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和较突出工作业绩,取得博士学位或连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对按要求考核合格的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对口支援、援外任务或民族地区的青年委员候选人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本地区或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年龄45周岁以下,在职在岗,身体健康;

(六)未担任我会分支机构委员或青年委员;

(七)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分支机构人选的推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人选推荐

(一)任期届满或成立前半年,由会员与组织管理部会同常务委员会/拟成立的分支机构筹备组提出新一届委员设置方案,包括委员职数、更新比例、推荐条件、拟任人选及换届/成立计划等,按程序报批。

(二)新一届委员人数原则上应更新1/3及以上;名额分配应遵循均衡发展原则,根据不同地区、单位、专业等充分酝酿。同等条件下,拟任人选应优先考虑我会现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优秀的青年委员、参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或对口支援考核合格的个人、民营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三)市/州医师协会或相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委员设置方案,推荐拟任人选。

(四)会员与组织管理部对推荐的拟任人选进行资格初审,提交常务委员会/拟成立的分支机构筹备组复审。

(五)新一届拟任人选确定后,会员与组织管理部会同常务委员会/拟成立的分支机构筹备组酝酿新一届常务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的选举方案及候选人建议名单,必要时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新一届常务委员及以上候选人可实行差额推选,差额推选应从候选人履行协会宗旨规定的主要任务进行综合评估。经秘书处批准确定候选人名单后,按程序提交新一届分支机构民主选举。

第二十六条  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选举程序

(一)民主选举应由会员与组织管理部主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由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参加,会员与组织管理部负责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登记出席情况;

(二)产生新一届委员,议程包括:上一届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宣读卸任委员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宣读新一届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并产生新一届委员;

(三)新一届委员按照选举方案充分酝酿,符合条件者可自荐,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一般要求会长/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选举时,候选人应从推动分支机构发展、加强专业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提高医师医疗服务质量、普及医学技术、实践科技创新、服务健康事业等方面进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选举时,原则上要求全体委员到会,有特殊原因请假并委托他人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但最多不能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3),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签章的请假说明、本人和被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凡委员不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无故缺席的,一律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候任会长/候任主任委员及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职数,获得出席委员1/2以上选票且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或者获得1/2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针对未确定选举结果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同理可再组织不超过三轮投票,如仍未选出或选足候选人,待提交秘书处及新一届常务委员会研究后再按程序增选。

第二十九条  选举结束后,由秘书处统一颁发任职证书。

第三十条  学组人选推荐

(一)学组任期届满或成立前三个月,由会员与组织管理部会同分支机构指导学组的换届改选或新建,提出委员设置方案,包括委员职数、更新比例、推荐条件、拟任人选及换届计划等,按程序报批;

(二)同等条件下,委员名额优先分配给我会现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和参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或对口支援考核优秀或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个人或单位;委员名额适当增加基层、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三)市/州医师协会相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委员设置方案,推荐拟任人选;

(四)会员与组织管理部对推荐的拟任人选进行资格初审,提交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及学组筹备组复审。

第三十一条  学组的民主选举程序

学组选举程序由由会员与组织管理部会同分支机构指导并参照分支机构选举程序执行,并由秘书处统一颁发任职证书。

第三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人选推荐

(一)青年委员候选人由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现任常务委员或市/州医师协会推荐;

(二)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预留5%名额;

(三)优先推荐参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或对口支援考核优秀或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青年人员;

(四)当选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经推荐后作为当然的青年委员。

第三十三条  青年委员会选举程序

(一)青年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由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遴选青年委员,淘汰率不低于20%;

(二)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常务委员及以上人员兼任;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可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参照分支机构相关程序民主选举;

(三)青委会选举程序由由会员与组织管理部会同分支机构指导并参照分支机构选举程序执行,并由秘书处统一颁发任职证书。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人员的增补及增选要求

(一)分支机构届次内确因工作需要,在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对符合以下情况者可按程序更换或增补:

1.本届次内因个人无法履职的,由原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的;

2.个别地区、单位本届未分配名额或名额不足,但因本专业迅速发展或引进了高层次人才,由单位或市/州医师协会申请确需增补人选的;

(二)增补委员按推荐程序产生。

(三)选举完成后,其所设职务未达设置人数的,可由会员与组织管理部会同相应的分支机构研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增选。

(四)届次内最后一年,不进行更换、增补和增选。

第五章  分支机构人员的任职任期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任职要求

分支机构对委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推荐或连任的重要依据。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委员资格:

(一)无故缺席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或会议2次以上;

(二)未完成或拒不参加协会和分支机构交办的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在“医疗三监管”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并经核实的;

(四)参加精准扶贫或对口支援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任期要求

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常务委员/组长/副组长连任原则上按照担任委员届次在内不超过五届,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在分支机构中任职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连任不超过有关规定。对担任中国医师协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或专业学组副组长及以上职务的,或现担任所在市/州医师协会主任委员或所在单位行政职务且年龄不超过65岁的委员/成员,经推荐报秘书处批准,可以再任一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因个人原因可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所属分支机构同意后,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优秀人才推荐

第三十八条  优秀人才是指向中国医师协会和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推荐的学术职务人员,包括院士候选人、专科分会委员、专业学组委员、青年委员、评审专家,以及授予相关学术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  推选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优中选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推选,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三)坚持民主协商推荐原则,在秘书处统一组织下,协商相关单位、分支机构或专家进行民主推荐;

(四)推荐人选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五)对推荐人选应从推动分支机构发展、加强专业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提高医师医疗服务质量、普及医学技术、实践科技创新、服务健康事业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推荐程序

由协会会员与组织管理部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征求相关分支机构意见,凡是协会高级会员的,标注其在协会分支机构任职情况、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后上报;对于不是协会高级会员的,由协会秘书处按照推荐条件,在协会高级会员中另择优秀人选,征求有关单位及本人意见后上报。

第四十一条  推荐到中国医师协会担任委员的,原则上须担任协会相应分支机构常务委员或学组副组长及以上职务,必要时可放宽至委员。其中分支机构现任会长/主任委员会或学组组长为优先推荐人选。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四川省医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医师协会此前制定的《<四川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医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