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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师协会 2023-01-05

四川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加强党对协会分支机构的领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医师协会章程》要求,参照中国医师协会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学组、青年委员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组织,不另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设立单独账户,不建立单独网站,不使用单独标识。学组、青年委员会应接受会员与组织管理部及对应的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经协会秘书处研究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不得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五条 分支机构党建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命名方式

分支机构的命名方式为:“四川省医师协会”加“XX分会”、或加“XX专业委员会”、或加“XX工作委员会”、或加“XX学组”、或加“XX青年医师委员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协会根据学科及医师队伍发展现状,谋划分支机构发展布局,综合考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医师队伍的不同特点,注重培育发展提高医师执业规范意识和服务能力的相关分支机构。

第八条 成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符合“健康四川”发展战略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行为,促进医师队伍健康发展,以适应现代医学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专科医师分类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分类,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医师队伍,在工作内容定位及重点上与其他专科(专业)不存在交叉重复,成立相应的专科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跨领域影响力较大的医疗技术及医学手段等,有对应国家级分支机构的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三)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覆盖全国的从事本学科(专业)的医师队伍,在本省有一批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热心协会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并有对本专业发展认识深刻、有号召力、凝聚力的骨干力量;

(四)有能力完成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开展本行业医师执业状况的调研,完成会员发展服务、会议组织等工作,具备开展本专科(专业)国内外活动和交流的能力。

第九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由该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5名及以上高级职称的高级会员作为发起人,填写《四川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及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报会员与组织管理部初审。必要时可提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连续三年优秀的学组可申请成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组长、副组长作为发起人,业务指导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立申请程序执行。

(三)会员与组织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按《四川省医师协会章程》经协会秘书处研究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由会员与组织管理部与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并指导完成组建工作。

(四)拟新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第十条 学组是由协会分支机构根据本机构任务和发展情况设置的开展相关工作的内部组织,在分支机构业务指导下开展活动,负责人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者担任,并根据需要适当吸收非本分支机构委员的协会高级会员参与工作。

第十一条 学组开展工作须遵守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定期向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学组的活动计划需统一报送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经协会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学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亚专业学科相对成熟,有该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能团结本专业领域技术人员并带动本专业医师队伍发展和管理;

(二)有一支发展良好、热心协会工作的人才队伍,该专业领域的高级会员人数达到专业学组总人数限额以上,与协会已有的专业学组不存在重复;

(三)具备开展本专业协会活动或协作工作及承办国际国内、地区性、片区性等活动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组成立的程序

(一)新建学组,须由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常委会通过后,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级会员作为发起人,填写《四川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及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经协会秘书处研究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由会员与组织管理部及分支机构指导完成组建工作。

(二)与现有分支机构所涉及学科无明确对应关系的学组,可申请直接挂靠在秘书处。

(三)学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第十四条 青年委员会是在分支机构业务指导下负责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开展工作的内部组织,青年委员会须遵守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原则要求各分支机构均成立青年委员会或增设青年委员。

第十五条 青年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一支发展良好的青年医师队伍;

(二) 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的青年医师;

(三)具备开展本专业活动的能力;

(四)青年委员会开展工作须遵守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定期向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青年委员会的活动计划需统一报送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经协会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十六条 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开展以提高医师素质为目的的交流、培训、考核,对医师开展终身医学教育;开展医学类相关资格、资质的培训、评定与认证;开展形式多样的有益医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和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产品的评价及安全性研究,举办以医药卫生科学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为主要内容的展示和展览,推进高科技、适宜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和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五)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医师依法执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探索建立医师培训、考核、技术审核体系;承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医师资格审查、认证、培训、定期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师服务信息平台,组织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七)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面向基层的协会活动、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八)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

(九)组织和开展国际、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人文、学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十)宣传和推行《中国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一)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十七条 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任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二)提出新一届换届改选的建议方案;

(三)提出增补和增选分会职务的意见及建议;

(四)负责本分支机构委员及业务指导的学组、青年委员会的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报协会备案;

(五)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大事记、活动开展等相关信息;

(六)具体安排落实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学组的主要任务

(一)主要任务参照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执行,组长、副组长参照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责执行;

(二)完成协会或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交办的任务。

第十九条 青年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本专业领域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发展,促进青年医师医德、医风、医术的全面发展,提高青年医师的专业修养和素质;

(二)培养后备人才;

(三)完成协会或业务指导的分支机构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要求

(一)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届须召开2次以上全省性会议,连续两年不召开的将撤并或提前换届改选;每届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务委员会议,会议方案预先报秘书处备案,指定专人完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上报和下发;

(二)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组及青年委员会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实行分类管理,会员与组织管理部主要负责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学组、青年委员会应接受会员与组织管理部的管理及对应的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分支机构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工作评估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年度工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分支机构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要求、候选人条件、推选程序、任职任期要求、优秀人才推荐等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处罚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如违反《四川省医师协会章程》及上述规定,协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能及时改正的,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将视情况调整负责人或者提前组织换届改选;对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批准,并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医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医师协会此前制定的《四川省医师协会组织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医师协会